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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来源:法规处  发表时间:2016-12-14 16:07  

林业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

2016年6月23日,郑州市林政稽查大队接到郑州市林业产业发展中心东营林队报称: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麦秸垛村李家台组倾倒建筑垃圾,经查李锋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郑州市二七区麦秸垛村李家台组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村李家台组倾倒垃圾侵占地块总面积为0.0816公顷(1.22亩,812平方米),土地性质全部为林业用地,林地种类为有林地(乔木林地),林中为用材林。

违法人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人:李锋,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6,现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李家台村10号,联系电话:1350381667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6月23日,李锋在未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村李家台组倾倒建筑垃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侵占林地面积为0.0816公顷(1.22亩,812平方米)。违法证据有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

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河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李锋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限期恢复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12180元。

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应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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