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政策诱导、信息引导、指导、劝告、提醒、建议、示范、回访等非强制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
2.行政指导的原则:合法公开原则。自愿平等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3.行政执法的方式
(1)引导。制定发布引导性、鼓励性政策、规划、计划,发布信息、公布情况,提供优质信息服务,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示范。行政机关通过描绘美好前景、树立行为典范、推荐展示等方式,鼓励行政相对人自愿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公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时也符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去作出行为。
(3)提示。行政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4)辅导。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解释帮助。
(5)建议。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6)规劝。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开导、劝说、说服行政相对人,促使其接受行政机关的意见、纠正违法、改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
(7)约谈。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集体或个别约见,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8)回访。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回访行政相对人,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求意见建议。
4.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
行政指导融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通过行政指导,促使当事人自愿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对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并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指导贯穿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全过程。
5.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
(1)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职责,针对工作特点,在业务流程中引入简易行政指导,方便行政相对人办理相关事务。
(2)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通过行政指导帮助行政相对人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3)行政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通过行政指导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巩固执法效果,提高法律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