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我单位在日常管理和服务型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林业行政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3.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4.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1)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员应当场记录申请时间、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请求、事实、理由,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调解。
(2)调查。行政调解员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3)调解。
①行政调解员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②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参加调解,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③调解开始时,行政调解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④行政调解员应当听取各方的陈述和意见,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劝导,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⑤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向当事人作出说明,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进行协调,促使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
5.在重大执法决定、日常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对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主动告知引导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引导其通过诉讼、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
6.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