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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林业局 关于有关林业行政处罚实施委托的公告
来源:森林资源管理处  发表时间:2022-03-15 15:30  

为了更好地维护林草资源管理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违法行为,确保林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合法有效。    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将部分事项委托相关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郑州市林业局将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应由郑州市林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实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郑州市林业局将在郑州市范围内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应由郑州市林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委托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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