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涉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根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豫工程改革办〔2019〕15号)《郑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郑政办〔2020〕41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市林业局负责涉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异议、公示、奖惩、修复、退出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审批信用信息的市场主体
(一)涉林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单位或建设单位;
(二)受申报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审批信用信息的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登记状态、住所等;
(二)守信信息,包括在涉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获得奖励和表彰等行为信息。
(三)失信信息,包括在涉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违反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原则,不履行承诺等行为信息。
第五条 守信信息的认定
(一)市场主体在涉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遵纪守法,行为规范,诚信经营,无失信信息记录的;
(二)市场主体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组织或机构颁布奖励和表彰的。
第六条 失信信息的认定
(一)受申报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的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林业行业规范开展中介服务,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的;
(二)申报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三)未取得项目审批(审核)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五)以承诺告知形式进行申请,未按承诺履行相关补正、补齐义务的;
(六)不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超审批范围施工,且拒不整改的。
第七条 守信信息的归集
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守信信息,由其市场主体将相关材料(受到奖励表彰的原件)报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核实无误并经局办公会研究后,将其市场主体列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名单”,按程序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公开公示。公示期限1年。
第八条 失信信息的归集
失信信息由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依据本细则第六条失信信息认定标准,在征求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基础上进行征集,并将其市场主体拟列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黑名单”。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由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当事人对“黑名单”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信息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局提出书面修改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在接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和修正。对无异议的“黑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推送至市信用平台公开公示。公示期限根据失信情况和有关规定,提出公示期限建议,由市信用平台公示。
第九条 审批信用“红名单”的退出
“红名单”公示期内,其市场主体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查证属实,提交局办公会研究后移出“红名单”列入“黑名单”,并按程序推送至市信用平台。信用平台按其相关规定核实后,撤下公示信息,退出“红名单”。
第十条 审批信用“黑名单”的退出
“黑名单”公示期内,其市场主体主动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做出信用修复承诺,核实无误并经局办公会研究后按程序推送至市信用平台。信用平台按其相关规定核实后,撤下公示信息,退出“黑名单”。
第十一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红名单”公示期内,采取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涉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二)按规定使用告知承诺制;
(三)在事中事后监管、专项检查工作中优化监管安排,减少检查频次;
(四)对列入“红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给涉林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黑名单”公示期内,采取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未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在以后的申请中,不再享受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二)不适用市林业局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
(三)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四)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不推荐给涉林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单位,限制其承担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信用信息的管理可参照本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