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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0-06-02 09:02  

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

20191027日接西南林区东护林消防队报称: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管委会桐树洼社区8组凤栖南路与杨红线交叉口东北侧“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人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人:刘某某,汉族, XXXXXXX日,身份证号码:410103XXXXXXXXXXXX  住址:郑州市二七区XX乡XX村XX号附X号,联系电话:155XXXX972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6年11月刘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在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管委会桐树洼社区8组凤栖南路与杨红线交叉口东北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川楠司鉴字{2019}662号)鉴定:刘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管委会桐树洼社区8组凤栖南路与杨红线交叉口东北侧擅自占用林地面积为0.3139公顷(合4.71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毁坏程度:涉案区域已覆土植树,林地原有植被已灭失,林业种植条件已恢复,属于轻度毁坏。以上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作出责令刘某某2020413日之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1元罚款,共计处以65874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应予以结案。

承办单位:郑州市林业局

承办人:马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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