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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来源:本站  发表时间:2020-06-02 09:02  

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

20191031日接西南林区东护林消防队报称:有人在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管委会凤栖南路与杨红线交叉口向北约100米路西“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人基本情况

违法行为人:李某某,汉族, XXXXXX日,身份证号码:410112XXXXXXXXXXXX  住址:郑州市二七区XX乡XXX村XXX号,联系电话:135XXXX458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9年1031李某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管委会凤栖南路与杨红线交叉口向北约100米路西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川楠司鉴字{2019}664号)鉴定:某某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管委会凤栖南路与杨红线交叉口向北约100米路西占用林地面积为0.0869公顷(合1.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毁坏程度:涉案区域已修建房屋,林地原有植被已灭失。丧失林业生产种植条件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难以自然恢复,属于严重毁坏。以上有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作出责令李某某2020218日之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9元罚款,共计处以25108.2元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应予以结案。

承办单位:郑州市林业局

承办人:马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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